女辅警乱睡官员的桃色事件,引出一串疑问
原创 李家小二
历史的天平 昨天
原标题:女辅警乱睡官员的桃色事件,吃瓜群众有8个疑问?
“因为严打,某漂亮失足妇女为了赚钱,应聘到某公司成为一名销售。
凭着自己混迹欢场多年的经验,在入职以后,该美女在短时间内便将公司多个男同事搞上床。之后,该女向所有爬上她床的男同事发信息说:「我怀孕了,孩子是你的,现在要打胎,你给我3万元打胎费和营养费,其他你就不要管了;然后我也自动离职,这样对你也没有什么影响。」于是,该女在短时间内成功挣得大把钞票!”上面这个搞笑的段子,本是网友扯淡的调侃;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,类似事件竟然在我大天朝的官场上成为现实!
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法院《刑事判决书(2020)苏0724刑初166号》显示。一个90后女辅警,竟然与两个派出所所长、两个公安局副局长、一个医院工会主席、一个小学校长、一个卫生院副院长等9人发生不正当关系,并索要钱财,累计涉案金额372.6 万元……
我不知道读者看完上述判决书后,会有什么想法?但我是有几个问题要问:
1、那些棺员的钱从何而来?“所谓被敲诈”的棺员共有9人,平均每人涉案金额超过41万多。
涉案的棺员几乎都是连云港人。连云港不是什么经济强市,大家可以到当地的统计局官网上去查查,当地非私营单位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也就是几万块,离10万还差一大截呢。考虑到涉案的人几乎都不是普通的公职人员,而是棺员,我们可以把其合法的工资收入大幅提高到15万元。而即便如此,如果扣除掉吃喝拉撒、衣食住行等合理开支,其合法的工作收入也应该剩下不了多少。
看看上述的涉案金额,最少的也是10万,多的有100万、128万,平均41万+。这么多钱,涉案的棺员是如何瞒着家人,尤其是瞒着自己的老婆拿出来的?还是这些拿给其他女人的钱其老婆不知道?抑或是这些压根就是“脏钱”?
2、处罚这么多钱真的合适吗?涉案370+万,罚金500万。这差不多是1 :1.4的比例了。
我不知道这个处罚标准是否真的合适?——至少这样的处罚标准,在过往贪污腐败的棺员身上,我几乎没有见到。难道这个判决案例是给「其他那些尚未冒出来的、和某些棺员有着某种特殊关系」的女性看的?——我为什么这么说呢?请看下一条我的分析。
3、面对年轻漂亮的女人,人精棺员难道都是傻子吗?
看看涉案的那些男性,几乎都是官员。对这些人,他们有哪一个不是人精?有哪一个不是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多年的“江湖高手”?有的还是有实权的人物,甚至他们中有人随便做出个决定就能影响他人的前途或命运!
而案件的主角许艳是个什么人?那是个普通的没有编制的辅警?是个没有任何实权的临时工啊?这么一个女孩子对应手握实权的人物,对应那些社会经验丰富的人精,要说所有的责任都在许艳身上,对此,不管你们信不信,反正我是不信!没有证据的事,我不敢造谣,但我总可以提出一个疑问吧:“那些涉案的官员,有没有人就是想搞许艳这个年轻漂亮的妹子,而利用手中的权力做了某些大家都懂的事呢?”
4、真的全部都是属于敲诈吗?
不论是我们看电视,还是现实生活中,大家都听说过“青春损失费”这个东西。有时候男女双方结束一段正常的关系,处于各种各样的原因,可能都会付出一定的金钱,而且有时候还可能是女方给男方。比如,小三要上位,男方为保住自己的家庭,会拿钱息事宁人。再比如,富婆为了不在离婚中少分财产,会给自己包的“鸭子”一笔钱等等。
在此案件中,我不否认案件的女主角许艳确实有敲诈的行为存在,但涉案的370+万难道真的都是“犯了事的棺员”在许艳的要挟下“被动拿出来”的吗?这里面有没有那些涉案的棺员为了保住自己的棺位,为了不让“许艳事件”影响自己的仕途以在往后可以谋取更多的利益,在权衡利弊之后,主动拿出钱以息事宁人的?民间有句俗话:“你不能吃饱喝足以后,擦干净嘴上的油就算了”。
睡了个年轻漂亮的妹子,总是要付出一些代价的,那些普通老百姓都懂的道理,难道那些人精般的棺员不懂?或者换个说法,那些涉案的男性官员从自己趴在许艳身上爽的那一刻开始,心里就应该像明镜似的知道:“天下没有白占的便宜,官场没有白x的女人!”
上面几个问题算是直接和案件相关的,除此之外,我还想问几个间接的问题。
5、谁提拔了涉案官员?
在提拔过程中,又是怎么通过审核的?公开的判决书中提及:“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,许艳与海州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关系,后以怀孕为由,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,双方不再联系;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,许艳再次与时任海州分局副局长(注意这种颜色的文字,下面有用)刘某乙发生不正当关系,后以购房交首付、怀孕流产补偿、分手补偿为由,索要人民币共计108万元。”
注意这段话中提及的两个时间点:
2016年3月、2018年3月。2016年3月刘某乙的身份是派出所所长;2018年3月刘某乙的身份是海州分局副局长。大家看到了吗?刘某乙升官了!我就想问问,在已经犯事的情况下,刘某乙是如何升官的?是谁提拔他的?他又是如何通过组织考核的?在这个过程中刘某乙是否存在买官的违法行为?在提拔违法官员刘某乙的事件上是否应该有人负责任?...
对此诸多疑问,当地的纪委和市委等相关部门是否应该站出来,澄清一下事实,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交代?
6、真的都是许艳的错吗?这点同样以上面第5条的刘某乙为例。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,时任海州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就已经被许艳索要人民币20万元,且双方约定不再联系。但为何在时隔两年后的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,在一年多的时间内,已经升官时任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又与许艳发生了不正当关系。前后两段时间内发生的事一对比,我们还能说都是许艳的错吗?还能说那钱都是许艳在蓄意的敲诈勒索吗?如果说涉案棺员刘某乙第一次犯错还情有可原,那被许艳索要20万后,第二次又搞上了许艳算什么?我可以说是因为棺员刘某乙管不住自己裤裆里的那玩意吗?
7、棺员的钱都存在何处?公开的判决书中提及:“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,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,许艳谎称其母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说法、怀孕补偿、分手补偿等为由,先后三次索要人民币100万元。”
这一个问题,我还是结合上面提到的刘某乙来解说。
这个孙所长涉案金额是100万元;上述的副局长刘某乙涉案的金额第一次是20万,第二次108万,前后两次是128万。
通过我上面的分析,不管是孙所长还是刘局长,其涉案金额,要是按照工资收入来说,那都是不可能的拥有的。能拿出100万,那其手中的钱绝对不止100万;同样能拿出128万,那其手中的钱也应不止128万。这种与正常收入极其不合的钱,他们是断然不可能存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的。那么这么多钱要么以现金的形式存放,要么存在他人名下?那么请问如果存在他人名下,存在了谁的名下?如果以现金存放,又是谁在为其保存,其家人又是否知晓?
——这种相关利益人是否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?写到这,我突然想起前段时间被查的原华融集团董事长、谠委书记赖小民,其他都不算,其光在家中存放现金就超过3亿人民币。
3亿是个什么概念呢?
有人算过一笔账,刚刚印出来的钞票,1亿重1吨多点,也就是2000多斤;3亿就是6000+斤。不得不说,存钱也是个体力活啊!8、这样的判决是否真的公允?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刘相兵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。公诉机关控诉,2013年7越至2019年4越间,被告刘相兵利用担任连云港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、海州分局副局长的比职务便利,收取陈某甲、顾某、曹某等26人财物,折合人民币共计746000元,为其在酒店、娱乐会所、足疗店、烟花爆竹的经营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;为顾某等人在案件处理方面提供帮助。目前,刘相兵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。
前后对照一下,我不知道这个刘相兵是不是就是上述许艳事件中的刘某乙——这个大家可以自行判断。然而,女辅警被以敲诈勒索罪判了13年,涉案金额370+万,罚金却高达500万;而贪污腐败的刘相兵副局长大肆受贿74.6万,却只罚了20万,关键是只被判2.5年!年——两相对比,如此判决,真的公允吗?可能有人会说,案件性质不同,判决理应也不同——对此,我只能说,你这么认为是你的事,其他人怎么看是另一回事!
网上有句话:“怪事年年有,今年特别多”。此话真是一点不假。只不过在我看来,有怪事没关系,关键是否能给怪事找个合理的解释。
请问,现在谁能解释我上述的疑问?尤其是那些涉案棺员个个都被深入查处了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