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给物业公司差评被指违法行政
物业把南宁市住建局给告了

发布时间:2022-10-25 22:11:22 来源:http://www.gxbcw.cn 分类:时事解读

广西旺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2 2022-10-25 16:05 发表于广西

原标题:任性给“差评”?南宁市住建局被告了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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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起诉状

原告:广西旺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

被告: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法定代表人:宁世朝,局长

诉讼请求:

1、请求确认被告2022927日以“南住建(2022695”文件对原告作出的通报批评无效。

2、判令被告在《南国早报》对原告赔礼道歉、恢复原告名誉。

   3、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

2022102日,在南宁市不少小区业主,转发了《南国早报》客户端的一篇文章《物业服务企业创城工作“红黑榜”公布!你家小区上榜了吗?》文章中称,被告在2022年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创城工作开展中,认为18个小区被评为“好”,为相应小区服务的物业企业因此获得信用加分;11个小区创城获得“差”评,相应的服务公司将面临信用扣分。该文章同时把评为“好”的列表公布为“红榜”,列入“差”的列入为“黑榜”。

被告将原告列入“黑榜”,并通过《南国早报》公开通报,原告事前对此毫不知情。在有业主将被告的通报原文件发出来后,原告才获悉被告在2022年9月27日,以“南住建(2022)695号”文件,发布了《关于对2022年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创城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》,并将原告列为“差”评而公开通报批评。原告认为,被告属于严重违法行政,且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应当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。理由如下:

(一)被告的行政处罚程序重大明显违法

原告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九条第(二)款的规定,被告的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,应当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、四十五条的规定,告知原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应当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,且应当依法制作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原告。

被告在原告事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突然在媒体公开通报批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,且至今没有送达任何书面处罚决定书,属于“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,该行政处罚行为依法无效。

(二)被告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

被告对原告作出通报批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。被告在通报中对原告在南宁市江南区服务的小区“昊壮上水湾”评价为“差”,但全通报中均未陈述“差”在哪里的事实、“差”的标准与根据是什么。通报为“差”的法律依据在哪里?

企业的信用,应当是综合评价,不是吹毛求疵。被告对原告管理的“昊壮上水湾”应当对小区自身设计条件、周边环境因素等作全面的了解,综合前后改观进行评价。事实上,这个作为经济适用型的开放性无围墙小区,正因为被告没有正当履职,对开发商严重没有按照规划建设进行监管,才给小区带来很多后患。如:规划的非机动车位没有建设,但小区却有两三千辆电动车无处安放……这些监管缺失留下后患问题,不是物业企业所能解决的责任与范畴。

原告在进驻后,就先后垫资数十万元,对小区进行了大力改造、改善:原告先后垫资建设了900多平方米电单车充电棚(该车棚在被相关部门责令拆除时,原告协助小区在行政诉讼中最终胜诉,才保障了小区电车有位置可停)、电车上楼监控报警系统,解决了全小区电车集中上楼的历史;垫资安装了覆盖全小区的高清监控系统、垫资安装了全新门禁系统、对电车全开放式改造建设了小区半封闭围栏,规范了小区电车统一管理、对前物业管理期间,地下室被人卷走的全部消防设施进行补充、对原来缺失黄土裸露的花圃,进行了全部补种……

被告的通报批评缺乏应有综合考察的公平、公正性。如:通报中上“红榜”的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,在管理南宁市良庆区阳光新城小区中,就因为在合同终止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“(2021)桂01民终1867”终审判决、(2022)桂0108804号强制执行要求其退出小区时,仍然拒绝退出,且该小区业委会多次要求被告处理,被告却给其上了“红榜”。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十三条、十四条的规定,被告对原告作出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,必须有国务院部门规章、地方政府规章才有权设定该处罚。目前国家行政法规、广西或南宁的地方政府规章,均没有对企业信用方面设定有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,也没有对企业信用设定“好”、“差”的标准。被告作出该行政处罚,并无法律依据。

(三)被告“红榜”“黑榜”误导公众,严重损害原告声誉

本案中,被告通过《南国早报》发布公开通报批评,并冠以“红榜”、“黑榜”,特别是“黑榜”,不仅含有侮辱性语言,且误导观众,被“差”评的就是“黑物业”、“黑名单”,在社会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。在该通报被南宁市众多业主纷纷转发,更给原告在竞选其他小区物业服务时带来严重损害。

被告在“南住建(2022695”原文件中虽然没有出现“红榜”、“黑榜”的字样,但其对外宣传时却一直误导媒体、公开宣传对企业推行“红榜”、“黑榜”的舆论宣传制度。原因是被告在2017年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“闭门造车”,自行出台“南住房规〔20172”文件,发布《南宁市房地产行业“红黑名单”管理制度(试行)》,试行两年。期满后实际对外宣传至今,仍在非法使用“红榜”、“黑榜”误导公众的用语。

在现行对企业信用的相关法规、政策中,对于企业是否失信,并不存在任何“非红即黑”的评价。也不存在“非好即差”的评价。被告无论是用好、差,还是用“红榜”、“黑榜”,均没有法律根据。被告擅自用容易误导公众的词语,应当予以纠正。

被告通过《南国早报》发布违法的通报后,该通报内容被广西各小区业主群发、被国内多家网站转载,在原告服务的小区、参与选聘的小区引起恶劣的负面影响。原告因为被告的违法通报,被人误解为“黑物业”等等评价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。原告的侵权行为,是通过《南国早报》公众媒体发布的,也应当在同样的媒体上对原告予以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。

(四)被告的行为实际为违法行政报复

被告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,暗箱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,实际是违法对原告的行政报复。

20224月份,网络刊登了一篇热点文章《南宁,即将成为全国最大的烂尾楼》,文中认为是被告违规给开发商返还预售房款,导致多处楼盘烂尾等。被告在官网就该文发了一则《澄清公告》。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个人公众号上针对被告的《澄清公告》,发表了一篇评论《南宁市住建局到底想澄清什么东西?》,主要批评被告“如其迫不及待地跳出来澄清,不如扎扎实实地检讨自己的不足”,并获得阅读量4.9万人次。在原告拒绝删除文章后,被告随即采取各种违法手段,对原告开展了一系列的行政报复:

202264日,原告通过业主大会选聘进驻南宁市良庆区阳光新城小区后,被告即通过南宁市良庆区住建局、大沙田街道办等违法撤销业主大会决定,责令原告退出阳光新城小区的物业服务,再次护送早已被法院终审判决勒令退出的开发商物业——广西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回小区继续服务。原告起诉的该系列案“(2022)桂0102行初127128129”正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中。

2022927日,被告随即违法对原告进行了通报批评……

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政行为,应当以事实与法律依据为基础,而不应该为了达到违法报复为目的,而滥用职权违法行政。

综上所述,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,请法院予以支持。

此致

南宁铁路运输法院

 

原告:广西旺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210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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