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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:女子不顾警告骑电车闯红灯被交警摔伤
状告交警获法院判赔8万多

发布时间:2021-12-22 11:34:00 分类:案例分析

蚂蚁说法

2021-12-20 15:44·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

 

“是虎是猫,你都给我趴着!”云南昆明,交警将闯红灯的女子摁在地上,女子一纸诉状,告上法院,法院认为交警执法“超过必要限度”,判交警大队赔偿女子83000元!(云南昆明中级人民法院案例)
    昆明某地,上下班高峰期,一个40岁女子骑电动车走快速道,闯红灯,被执勤交警拦下。交警予以批评教育,她漫不经心,改为罚款50元后,开始大吵大闹,死活不交罚款,最后,交警不得不作出扣车的决定。
    万万没想到,交警警告了10来次,女子就是不下车,一副你拿我没办法的样子。于是交警决定,把她拉下来,可谁知道,她挣扎反抗时,“砰”的一声摔在地上了,骨折、软组织挫伤,后在医院住了21天。
   经鉴定,女子的伤情构成伤残10级。出院后,她一纸诉状,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,要求交警大队赔偿她伤残赔偿金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302元。
   这实际上就是一个交警执法时,是不是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。
   很多常年工作在一线的交警表示,执法的工作不好做,因为很多人根本不听劝,一说到罚款,他们就开始撒泼打滚,至于动手制止?刚碰到他们,还没开始用力,人就倒地上了,并大喊交警打人,结果无理一方,变成了有理一方。
   1、面对普通的、轻微的违法行为,交警有动手制止的权利吗?
    我国《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》第19条规定,对于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违法犯罪的,尚未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,经警告无效的,民警可以徒手制止。
   这一条说了两点,第一,如果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,且可能危及到民警人身安全的,民警不能使用警械。第二,对于普通的、轻微的违法行为,交警需要先警告,然后徒手制止。面对赖在车上死活不下来的徐某,交警徒手拉她下车,没有使用警械,符合法律规定。
    2、交警可以在警告无效后,对徐某进行罚款50元和扣车吗?
   《行政处罚法》第16条规定,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外,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。
   交警要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处罚,按照《行政处罚法》的规定,必须要有法律依据,如果没有法律依据,交警就不能罚款和扣车。
   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89条规定,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,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。
   徐某骑电动车走快速车道,闯红灯被交警拦下后,交警按照法律规定,先是进行了批评教育,没有效果,才决定罚款50元,符合《行政处罚法》第5条规定的,处罚行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。
   在徐某坚决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,交警对她进行10余次警告后,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89条后半段,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,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。作出决定扣车行为亦符合法律规定。
   3、那这场官司,交警怎么就输了?问题出在哪里?
   一审法院认为,警察将徐某拉下电动车后,即可对电动车进行扣押,后将徐某摁压在地的行为,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。至于徐某骨折,是不是摔下来的时候磕碰的,法院没说;不将徐某摁压在地上,徐某会不会抱着电动车不让扣押,法院也没说。
   交警不服,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。开庭时,出庭的交警表示,“法律不强人所难,”他们不把徐某摁压在地上,徐某会继续反抗,无法扣押电动车,而且徐某违法在先,又拒绝配合,阻碍交警执行职务,他们的执法没有超过必要限度。徐某受伤,是自甘风险。
   最后,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,驳回了交警的上诉请求。交警大队赔了徐某伤残赔偿金、医疗费、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302元。
   大家对“超过必要限度”这几个字是不是很熟悉?不错,很多明明属于正当防卫,却被认为是防卫过当的案件,也是说“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”,所以这几个字总有种似曾相识燕归来的感觉。
   @蚂蚁说法 对于这件事,你怎么看?关注热点问题,探讨人心与法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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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来源:今日头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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